如果自然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交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关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因此,终止监护关系视具体情况而定,要么被监护人不需要被监护,要么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