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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一半房屋赠给儿子后反悔 能请求法院撤销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热依汗古丽·于苏普 李葆华)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子女的不在少数。但是离婚后一方反悔,试图撤销对子女的赠与,法院会怎么处理呢?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热女士和米先生在喀什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两未成年儿子由热女士抚养,米先生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夫妻共同房产某小区房屋一半归女方,一半归男方,男方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赠予两个儿子所有。离婚后,米先生却反悔了。2024年,米先生至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诉起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一半房屋归儿子所有”的约定。
 
    法院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米先生与被告热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没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米先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米某的诉讼请求。米某不服判决结果,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单纯的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其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明显的目的指向性。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赠与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单方撤销赠与。否则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家庭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