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法护未来,为爱撑腰:人民法院全力守护 孩子“成长金钥匙”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社会 > » 正文

“开门杀”撞到骑行者,法官调解化干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洪儒)人们通常把机动车开门后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称之为“开门杀”,虽然“开门杀”并不是每次都造成伤亡,但由此引发的民事争议也将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带去极大的困扰。近日,一起因乘客李某下车开门引发的交通事故,在法院的调解下,以双方和解收尾,为众人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
 
    案情简介:
 
    李某乘坐出租车抵达目的地,恰逢赵某驾驶电瓶车从后方驶来。出租车司机王某凭借安全驾驶经验,提前将车辆稳稳停靠路边安全位置,并尽职尽责地提醒李某“注意后方来车,稍等一下再下车”。车内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下这一完整劝阻瞬间,司机已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然而,李某因疏忽,未将提醒放在心上,推开车门瞬间,后方赵某避让不及,摔倒在地,导致身体擦伤。李某当即表示愿意支付赵某产生的医疗费用,但因有急事需先行离开,赵某留下李某的电话后,涉案人员均未报警。后赵某产生了800元的医疗费用,向李某索要未果,出租车司机王某和乘客李某一同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后,第一时间查阅卷宗,考虑到案件标的较小,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遂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赵某持医院诊断证明与治疗单据,坚称自己因这起事故身心受创,医疗费用理应由肇事方承担。王某则出示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明自己已尽提示义务,过错不在己方。李某则心存疑惑,认为开门是下车人的本能动作,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后,开始抽丝剥茧剖析责任。针对王某,依据交通法规,其靠边停车规范且提前示警,已履行应尽职责;随后向李某释法明理,阐明李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忽视司机提醒,贸然开门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也对赵某进行规劝引导,指出其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也需反思过错。
 
    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各方立场逐渐软化。李某意识到自身疏忽引发的后果,提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自身经济状况,请求降低赔偿金额。赵某也意识到自身行车的不规范之处,态度缓和,愿意减少索赔诉求。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李某赔偿赵某500元医疗费用,赵某不再追究其他责任,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开门杀”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存在过错,则由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机动车驾乘人员,都需时刻绷紧规则之弦。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也将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无论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开车门时都应当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开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尽量做到相互提醒,确保安全。人人秉持责任意识,才能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让每一次出行都能安全抵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