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丽明)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民:劳务合同纠纷
指派单位:单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效栋
【案情简介】孟某系我县谢集乡齐寨行政村孟河涯村村民,今年已61岁。自2016年5月起,受聘于吴某、张某二人,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400元。前期的工资基本上都能按时足额发放,但自2016年10月以后,工资就被长期拖欠。2017年1月5日孟某被吴某、张某解雇后,又多次向二人催要,2017年1月19日,吴某、张某为孟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但截止到2017年8月份,孟某却依旧未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无奈之下,孟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初,孟某来到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向中心工作人员讲述了事情经过。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之后,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审查了相关材料,第一时间为孟某办理了相关手续,指派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效栋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陈律师就及时与孟某进行沟通协调,以确认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多次往返于某公司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并为他代写了诉状: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43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1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结果】在本案判决前,陈律师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被告反复沟通,先后经过四次协商,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调解。2017年8月21日,单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1、被告吴某、张某欠原告孟某工资款分3次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逾期支付,应按下欠数额的20%支付违约金。
【案件点评】 根据我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吴某、张某无故长期拖欠孟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中,援助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灵活协调、积极沟通,以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方式来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义务,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功帮其讨回工资,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同时充分显示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助劳动者维权的社会公益性。(单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