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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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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湖北讯:(邬俊华 徐仲齐)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深人民监督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提高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8月16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经审查决定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了案件审查会议。
 
  刘某因与饶某、胡某合伙产生纠纷,饶某、胡某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清偿欠款40000元,黄梅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刘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后该案经过开庭审理,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偿饶某、胡某40000 元,并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饶某、胡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黄梅县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到刘某所在村,由村支部副书记代为签收,后因找到不到刘某,法院终结执行。2017年5月,饶某、胡某申请恢复执行,黄梅县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刘某认为黄梅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存在错误,向黄梅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黄梅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并无违法之处。刘某认为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和送达的情形不存在。拟决定对该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为防止矛盾激化及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决定提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
 
  为了使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在审查会议前,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和人民监督办公室严格按相关规定准备案件材料以及对相应的适用法条进行了清晰的梳理和罗列。在监督会议现场,案件承办人详细的介绍了案情,并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的适用方面进行了汇报,阐明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
 
  同时,针对两位人民监督员提出的质疑,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并结合法律有关条款一一做了详细说明,两位人民监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以及所适用法律规定是否恰当,进行了认真激烈的审议讨论,对案件分别发表了意见。两位人民监督员最后认为,该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致同意黄梅县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且就案件审查情况通报给当事人刘某,就案件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向刘某进行了说明,刘某表示理解和感谢。
 
  案件审查会议结束后,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黄梅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了办案质量,同时也保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