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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欢喜与忧伤背后的法治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讯;(张峰 陈佳伟)8月15日下午,申请执行人雷女士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员王晓东的办公室领到了46.8万元执行款,喜悦之情露于颜表;而另一边的案外人陆先生却是忧伤之极。
 
  事情还得从一套房子说起。今年6月6日,郑上路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正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被公开拍卖,而陆先生却急匆匆地冲进执行员王晓东的办公室,要求中止拍卖。
 
  据陆先生陈述,2009年8月26日,他与原房主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此套房屋,但由于购买资格问题,他借用朋友李某中、李某俊夫妻二人的名义,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产暂时登记在李某中、李某俊夫妻二人名下。房屋过户后,陆先生一家就住进了该房屋。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住的好好的房屋,竟然要被司法拍卖了。经过了解他才知道,李某中夫妻于2015年9月以该套房产做抵押,向雷女士借款30万元,月息1.5%,期限3个月,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到期后,二人未还款,雷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本带息总额40多万元。为了保住自己的房产,陆先生找到了执行员王晓东。
 
  听完陆先生的讲述,王晓东立刻采取紧急措施,将拍卖中止,并将异议材料提交至执行异议组审查。
 
  负责专门审查执行异议案件的刘煜伟法官收到材料后,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充分听取了三方陈述,经审查后认为,陆先生借用李某中、李某俊名义登记房产,双方之间的借名登记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陆先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陆先生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不能阻却执行。另外基于物权公示的原则,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雷女士,而且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借名登记的行为承担风险。故法院依法驳回陆先生的异议请求。拿到这一结果的陆先生,特别后悔,但已无挽回的余地,只有通过诉讼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陆先生异议被驳回后,登记于李某中、李某俊名下的这套房屋继续进行司法拍卖程序。8月初这套房屋拍卖成交,房屋买受人将56.3万元的全款打入法院账户。经过核算,执行员王晓东将46.8万余元发放至雷女士。因李某中夫妻二人还在其他法院涉案,因此剩余款项交由其他法院处置。
 
  看着忧伤的陆先生,王晓东想提醒大家:一方面买卖房屋是件大事,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否则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要做诚实守信的人,不要像李某中夫妻那样自以为是,自作聪明,害人害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