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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法院:租房养猫房屋受损 合同未写明宠物主人照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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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养猫任性撒欢房屋受损
    河南新郑法院:合同未写明宠物主人照担责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王利)租赁合同没有写明禁止养宠,租客养宠亦未告知房东,被宠物破坏的房屋该不该赔?近日,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租客饲养多只猫咪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郑市陆某将名下一套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的精装住宅对外出租。该房屋2023年年底完成装修,2024年陆续配齐家具,陆某仅节假日短暂居住,房屋成色较新。
 
    2025年2月,秦某想要租赁陆某房屋,双方经协商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000元,押金2000元,租赁期限自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合同未写明禁止饲养宠物,但约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保管不当造成财物损毁的,需承担维修、更换及赔偿责任。
 
    秦某入住后,在未告知陆某情况下,在屋内饲养三只猫咪,后猫咪又繁育幼猫。2025年12月,尚未到租赁期满,秦某决定不再承租,遂于月底搬离房屋。2026年1月1日,秦某对房屋进行清扫整理,1月3日,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经查验房屋,陆某才得知秦某在出租屋饲养猫咪,并发现屋内状况与交房时出入很大,客厅沙发布满深浅不一的猫抓痕,全屋多套窗帘出现勾丝破损;床体、床头柜留有多处齿痕、破口,床垫沾染猫尿渍、血渍;门框密封条出现宠物咬痕,部分密封条被剪掉丢弃;整个房屋还弥漫着挥之不去的刺鼻异味。
 
    双方当场就损坏赔偿进行沟通,但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协商无果后,陆某向新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住宅租赁合同》于2026年1月3日解除,同时主张秦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房屋设施损毁修复更换费用27000余元及房屋空置5个月租金损失10000元。
 
    庭审中,秦某辩称,屋内部分痕迹属于正常居住产生的自然损耗,部分污渍、破损在其入住时就已存在,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认为陆某主张的修复费用过高。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陆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家具设施受损价值开展司法鉴定评估。评估现场,秦某未到场参与勘验。后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列明该房屋各项受损项目,核定受损市场价值为1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住宅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26年1月3日房屋交接当日租赁合同解除。
 
    法院认为,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负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法定及合同义务。秦某承租期间,房屋出现大量抓咬破损、排泄物污渍,叠加秦某自行剪掉门框密封条、丢弃小马椅外罩等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居住产生的自然损耗,属于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秦某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违约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2000元。
 
    针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鉴定报告,法院结合家具原始购买票据、购置时间、折旧情况、实际损坏程度等逐项审慎核查调整。对高于原始购买价的家具扣减使用折旧;对仅局部损坏的物品,不简单采取整体换新方案,酌定局部修复损失;对仅有笼统脏污痕迹、无法证实系秦某造成的项目予以剔除。经核算调整,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直接财产损失为16000余元。
 
    关于房屋空置损失,案涉房屋受损后需要维修、除味才可再次出租,由此产生的空置租金损失与秦某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房屋受损程度、维修以及重新招租的合理周期,法院酌定支持一个半月空置租金损失3000元。而评估鉴定费3500元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应由违约方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扣除秦某已缴纳的2000元押金后,还需向陆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000余元。
 
    该案承办法官李智萍表示,随着养宠群体日渐增多,房屋租赁场景下,承租人应当尽到宠物管束义务。即便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禁止饲养宠物,承租人依然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养宠行为本身不违约,可一旦宠物造成抓咬、渗透污渍等非正常损坏,就属于承租人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养宠,承租人私自饲养的,饲养行为本身即构成违约。若计划在出租屋内饲养宠物,应当提前告知出租人,妥善约束宠物,避免房屋、家具受损。出租人在交房时,也应当留存房屋原状影像资料,便于后续厘清责任,从源头减少租赁纠纷。
 
    作者: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