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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抵债后既要车又索赔 河南新郑法院判决返还车辆损失自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以车抵债后既要车又索赔
    河南新郑法院判决返还车辆损失自担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王利)王某因无力偿还周某借款,同时名下车辆车贷逾期,担心车辆被金融机构锁定拖走,便主动和债权人周某口头商议以车抵债,并将车辆交由周某保管,之后王某又以周某长期占用车辆、致使车辆逾期未年检,并造成自身租车代步损失为由,诉至法院索要车辆及十余万元赔偿。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周某返还王某车辆,同时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赔偿诉求,明确区分了物权返还与侵权赔偿的法律界限。
 
    2021年7月,新郑市王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催讨欠款,王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双方因债务产生矛盾纠纷。
 
    债务逾期期间,王某名下一辆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还有8万余元车贷尚未结清。因暂时无力继续偿还车辆分期贷款,王某担心车辆被金融机构远程锁定后强制拖走处置。
 
    为了稳住债务,同时避免车辆损失,2023年2月,王某主动将该大众车停放至周某车库作为30万元借款的质押物,双方口头约定还清借款后即可取回车辆。期间,王某无车可用,办事十分不便,2023年3月,王某以每月5000元租金租赁一辆传祺新能源车作为日常出行工具。然而此后很长一段时间,王某经济状况始终未能好转,在周某多次催要下,王某主动向周某提出以案涉大众车抵债。周某当时并未明确拒绝,但双方仅为口头协商,既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抵债协议,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权属交接等法定手续。
 
    随着时间推移,周某考量利弊,在综合评估大众车的实际市场价值、车辆剩余未结清车贷等现实情况后,认为口头抵债约定根本无法足额、稳妥地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加之王某长期拖欠借款、始终没有还款行动,2024年7月,周某就案涉30万元借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周某借款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鉴于双方仅存在口头磋商,未留存任何书面抵债凭证,缺乏完整、有效的证据佐证双方存在正式、确定的以车抵债合意,法院最终对双方口头以车抵债的事实未予以认定。
 
    判决下达后,王某十分生气,认为其早已主动提出以车抵债,周某当时已经默许,大众车亦被周某长期占有,现在周某又提起诉讼,让其成为被告。一气之下,王某遂以周某以借车名义将其大众车开走并长期占用,其多次向周某提出返还车辆,均被周某以先还钱再还车拒绝,并以周某占用车辆期间造成多起违章和逾期年检为由,一纸诉状将周某诉至新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返还车辆,承担车辆违章、逾期年检产生的全部费用约11600元,并赔偿其自2023年3月起至今的租车代步损失约95000元。
 
    庭审中,周某辩称,案涉车并非骗取、强行扣留,而是因王某无力偿还车辆分期贷款,担心车被金融机构远程锁定拖走,主动将车停放至其车库作为30万元借款的质押物,双方口头约定还清借款后取车。期间,周某也多次主动通知王某随时可以开走车辆,王某一直未开走。周某确认案涉车辆仍在车库存放,表示同意返还车辆,并坚决否认其存在骗取、强行扣留车辆的行为,认为案涉一系列损失均是王某自身原因造成,相关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郑州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王某分期向周某偿还27万元借款。结合全案证据,王某主张车辆被周某强行扣留近两年,但双方通话录音证实,周某多次主动提出为车辆充电、通知王某随时取回车辆,但王某以无力支付车贷、没钱办理年检、害怕金融公司拖车为由,明确表示车辆放在周某车库更安全,主动拒绝取回车辆;两年间,王某从未报警维权,行为明显不符合普通权利人维权常理,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自认双方曾协商以车抵债,进一步佐证了车辆存放与借款债务相关;王某自2023年2月起就已停止偿还案涉车辆分期贷款,尚欠8万余元车贷未结清,车辆存在被金融机构管控处置的客观风险,与周某答辩内容相互印证;王某提交的违停短信,仅为警告信息,无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无法证实实际违章支出,租车协议、转账记录亦不能证明周某存在非法侵占的侵权行为。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判决周某返还王某案涉大众小型普通客车,驳回王某主张违章费、检车费、租车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高伟介绍,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可依法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而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对方存在侵权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双方仅就车辆质押、以车抵债达成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未能设立合法有效的质押物权。判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无权占有,不能仅看车辆实际由谁控制,还要综合判断车辆交付起因、权利人真实意愿、双方沟通全过程。案涉车辆系王某因无力偿还车贷、担心车辆被金融机构处置,主动交由周某存放,周某亦多次催告取回,周某的“占有”行为不具备非法性、恶意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无权占有。王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始终负有主动取回、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其主张的车辆违章、逾期年检费用及租车代步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在民间借贷、车辆质押、车辆托管等民事往来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写清各项权责,切勿仅凭口头约定达成合意。唯有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协商、依法维权、规范履约,方能避免“有理变无理”,真正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