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盖东升 陈昊)民间借贷中,不少人碍于亲友情面,随意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殊不知一纸担保文书背后,暗藏着沉甸甸的法律责任,极易给自己引发经济纠纷与财产损失。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担保人的合法追偿诉求,同时为广大群众敲响担保风险警钟。
经查,2011年,被告宋某因资金需求向案外人刘某借款10万元,原告张某出于朋友情谊,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借款欠据上签字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宋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刘某遂依据担保约定,向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某主张还款权利。
经司法执行程序,张某于2017年被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共计15万元,全额代为清偿了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代偿完毕后,张某多次向宋某追偿该笔垫付款项,宋某始终以各类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某于2026年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偿还其代为垫付的15万元担保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审理。
本案中,张某作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承担了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其代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张某要求宋某偿还15万元代偿款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案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担保行为并非简单的人情相助,而是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担保人一旦签字担保,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履约风险。日常生活中,切勿因亲友情面盲目、随意提供担保。在作出担保决定前,务必审慎核查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及履约信誉,充分预估潜在法律风险,坚决杜绝“人情担保”“盲目担保”,切勿因一时义气背负无端债务、造成财产损失,切实守护好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供稿: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