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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市法院:小区“电管家”变“盗窃犯”,以身试法终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吐尔逊·努尔买买提 谢玲玲)身为小区专职电工,本应尽责维护公共设施,却利欲熏心结伙盗取小区电缆线,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谋盗窃案,为心存侥幸者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简介
 
    麦某、依某、克某是某物业公司专职电工,日常负责小区设施维护工作,对小区内已安装电缆线的位置、管理细节均十分熟悉,三人因心生贪念合谋盗窃,由麦某前往物业监控室望风,依某、可某到现场拆卸、盗取小区内已安装的电缆线三十余米,经核算总价值为14293.3元。二人将盗取的电缆线截断装车后,在逃离现场时被巡查人员当场发现,盗窃行为未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依某、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三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官提示
 
    法律不容触碰,底线不可逾越。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实施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违背职业操守,更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从业人员要恪守法律红线和职业底线,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谋取不法利益。同时,相关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责任,健全设施管护、日常巡查、安防监控等制度机制,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防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公民发现财产被盗等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筑牢财产安全保护屏障。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