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监护缺位”成为孩子的“成长陷阱”
——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发出责令监护告诫书,筑牢未成年人法治防线
山东法制传媒网:(穆童 王新)“如果早点盯紧孩子,也不会走到这一步……这真是给我敲了警钟!”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未成年人王某某的父亲深感自责。这一幕,源于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法院在依法判决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向监护人发出告诫书,以司法之力唤醒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法治屏障。
一起盗窃案,发现监护“漏洞”
2024年9月,某便利店发生一起盗窃案。经查实,是汪某、王某某、闫某某三名未成年人结伙行窃,造成商户财产损失14918.38元。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因三人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随后,商户就财产损失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汪某、王某某的陈述,结合被盗商品清单及损失物品成本价凭据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汪某、王某某、闫某某三人共同实施盗窃原告便利店香烟的行为,造成原告财物损失共计14918.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合谋共同作案,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均不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独立经济来源。同时,三被告监护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三被告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三被告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4918.38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暴露了关键问题,孩子们的父母要么忙于生计疏于管教,要么对孩子持有‘年纪小不懂事’的纵容心态,更有甚者有父母对孩子频繁涉足违法活动的情况毫不知情。”承办法官李冬玮说。正是这种监护缺位,助长了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进而实施了违法行为。
一份告诫书:推动监护从“事后担责”到“事前预防”
“判决赔偿并非终点,更要从源头预防。”李冬玮法官强调,单纯的经济追偿只能解决个案,难以打破“孩子再犯、家长再赔”的恶性循环。为此,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同步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送达了《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区别于判决书,这份告诫书不仅明确了“限期履行赔偿”的法律义务,更开出了一份具体的“监护责任清单”:要求监护人结合本案对未成年人进行以案释法,加强对子女的法治教育和道德引导,预防再犯;并需定期向法院或社区反馈子女行为表现及教育情况,促进家庭、社会协同共治。“这不是简单的‘任务指派’,更是为家长重塑科学监护框架提供指引。”李冬玮解释道。
司法护航:让“缺位”的监护重新“在线”
“法院不仅为我们挽回了损失,更把孩子往正道上‘拉’了一把。”收到赔偿款的商户老板表示,此前最担忧的是“孩子未受教训可能重蹈覆辙”,如今看到法院还制作了告诫书,感到非常安心。
“以前总把孩子的‘小打小闹’不当回事,这次付出了不小的代价。”汪某的监护人坦言,“今后必将扛牢监护责任,严格约束孩子行为,定期参与法治学习,绝不辜负法官的良苦用心和及时挽救”。
中原区人民法院此次“判决+告诫书”的双轨实践,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生动体现。下一步,法院将持续深化多方联动机制,通过司法建议、案例宣讲、普法宣传等形式,不断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网络,确保监护不失位,让每一个孩子都在法治的护航下向阳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