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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法院调和“低价赔偿”纠纷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3.78元两碗烩面吃出苍蝇索赔千元
    河南新郑法院调和“低价赔偿”纠纷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刘燕)河南省新郑市卢某在抖音平台以3.78元低价团购了两碗特色烩面,吃到一半竟吃出苍蝇,气愤的卢某找到商家要求返还3.78元购面款并赔偿精神损失,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卢某将商家起诉至法院。卢某低价团购烩面还能得到赔偿吗?近日,河南新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5月16日上午,新郑市卢某在抖音平台上看到当地一家烩面馆以3.78元的价格可低价团购两碗烩面的团购信息。要知道,现在烩面馆一碗烩面的价格普遍在十元以上,这样超级实惠的价格瞬间吸引了卢某的注意,他当即以3.78元的价格团购了该店的两碗特色烩面。
 
    当天中午,卢某来到这家烩面馆就餐。可吃到一半时,他赫然发现碗里有一只苍蝇,这让他差点吐了出来,只觉得十分恶心。卢某立刻找到该店老板海某理论,海某看到这种情况,连忙赔礼道歉,并提出再免费赠送卢某两碗烩面。此时的卢某早已没了任何胃口,加上正在气头上,卢某要求海某退还3.78元购面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海某本来就是促销活动,赔钱赚吆喝,想通过促销提升饭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没想到卢某竟狮子大开口,当即便拒绝了卢某的赔偿要求。卢某现场拍摄了烩面里的苍蝇照片,气愤之余将该店铺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时,双方矛盾已经激化,互不相让,一直未调解成功。几天后,卢某将该店铺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店铺返还3.78元购面款,并按照法律规定赔偿1000元。
 
    新郑法院法官刘燕承办了该案。庭审中,卢某拿出团购订单截图和问题烩面的照片等相关证据,称他花钱团购烩面却吃到苍蝇,不仅影响食欲,还有可能危害健康,其按法律规定索赔合情合理。海某也辩称饭店平时十分卫生,因天气炎热,没有留意苍蝇飞进来,烩面里有苍蝇只是偶然。团购活动价格本来就低,根本就不挣钱,这是小本生意,不可能因为3.78元赔偿这么多钱。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
 
    见状,刘燕让双方冷静下来,并分开进行沟通。对于海某,刘燕严肃指出,做餐饮生意,食品安全是底线,不管是低价团购还是正价销售,只要顾客在店里消费,就有责任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面里出现苍蝇,已经违反相关规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用“偶然”来搪塞;同时,也表示理解海某提到的团购价格低、小本生意不容易,但顾客的健康和权益同样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有权要求赔偿,现在积极面对问题,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仅能化解眼前的纠纷,也能让顾客看到诚意,对店铺的口碑也是一种维护,若是一味回避,反而可能让事情更复杂,影响店铺的诚信经营。
 
    对于卢某,刘燕指出卢某维护自身权益是合理合法的,店家在这件事上确实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责任,法院已对其提出批评并释法,希望双方各退一步,争取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让纠纷尽快得到解决。
 
    经过刘燕的释法明理,双方情绪逐渐平复。海某更是主动向卢某表达歉意,并坦诚说明当前餐饮行业整体经营压力大,自己的餐饮店利润微薄,推出低价团购也是为了维持经营、招揽顾客,恳请卢某体谅难处。卢某也表示理解小本经营的不易。经过协商,最终卢某接受海某赔偿的450元,并表示诉讼费自己承担,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所谓低价团购,是指商家通过抖音、美团等平台,以低于常规售价的优惠价格推出商品或服务套餐,吸引消费者批量购买的一种营销模式。商家之所以推出低价团购,主要是为了通过薄利多销的方式扩大客源、提升店铺知名度,尤其对于小餐饮店而言,这是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吸引顾客、维持经营的常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坚守的底线,无论销售价格高低,只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就有权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案中,低价团购只是一种营销方式,并不能成为商家降低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理由。卢某参与低价团购所享有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权益,与正常价格购买商品时完全一致,海某不能以“团购价格低”为由逃避责任,卢某也无需因低价团购而放弃维权。只有让商家正视自身责任并积极承担,才能促使商家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从而保障市场的规范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