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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信息网络犯罪,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梁淼)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部分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温床。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通过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谋取利益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被告人马某通过朋友付某某了解到,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可获利,马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要求开通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及U盾,并出售给付某某,非法获利2924元。后他人利用这些银行卡结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上述马某名下的3张银行卡涉及陈某某被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1万余元,单向进账流水共计70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向被告人释法明理。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近年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技术型犯罪:为诈骗、赌博等犯罪开发恶意软件、搭建非法平台。
 
    2.黑灰色产业链: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批量注册社交账号用于违法行为。
 
    3.手段的多样性:作案手段隐蔽且资金流转复杂化。
 
    4.低龄化陷阱:部分青少年因法律意识淡薄,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沦为“帮凶”。
 
    法官提示
 
    切勿因“高薪兼职”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发现疑似违法信息应及时向公安或网络平台举报,做到“莫贪小利成帮凶,守法用网保平安”。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