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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法院:保护动物资源,向“非法狩猎”说不!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更是有着重要作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狩猎野生动物,还规定了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等。但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罔顾国家法律,非法狩猎、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自然资源,也可能危害生命健康,最终触犯法律获刑。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利用钢丝线制作了一个用于猎杀野生动物的套子,并将套子安装在村南山的树林里。后套中一只野生狍子,由于套子套中狍子的脖子,十余天后,王某再次来到安装套子的地方发现狍子已经死亡。王某将狍子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偷偷运回家中,将狍子扒皮后将狍子皮塞进灶坑内焚烧,将内脏和头喂狗,然后将狍子肉分割用于自己和女友胡某食用。
 
  不久后,王某与胡某二人分手。胡某到公安机关举报王某涉嫌非法狩猎,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王某捕杀的狍子为偶蹄目鹿科狍。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王某非法狩猎的野生狍子冻肉一块、作案工具8号铁丝线一根。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领罚,并表示今后不会再破坏生态环境。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再次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拒绝非法狩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做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