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崔恒博 蒋冬梅)执行前和解,是指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数量、期限、方式、主体等重新做出约定的制度。执行前和解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方式,同样具有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
自2020年3月设立执行前和解制度以来,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努力在案件中积极推行,在实践中累积经验,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企业涉执案件一律优先导入执行前和解程序。通过和解,设置新的履行期限、方式等措施,为企业生存发展预留空间和时间,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近日,安徽某医药企业与柳河某药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到柳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案件标的并不大,仅十余万元,但由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并且安徽某医药企业的代理人因为处理该案件,多次往返于安徽、吉林两省,诉讼费用及其他花销过大,诉讼时间过长,使双方矛盾极度激化,多次发生言语冲突,到立案时,双方没有调解回旋的余地,申请人强烈要求采取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
本着维护企业发展,善意执行的出发点,承办法官并没有直接对被执行的药厂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充分利用执行前调解的优势,多次与被执行企业法人进行沟通,阐明强制执行将会对企业产生的消极影响,并向其说明采取执行前调解措施,可以避免对企业采取信用惩戒等措施,能减轻企业发展压力,维护企业信誉度。通过一番说服教育,该被执行企业法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最终申请人同意放弃全部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也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一起本来趋于矛盾激化的案件,通过执行前和解措施妥善化解。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前和解措施的实施,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分流了部分执行案件,合理配置执行资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巨大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