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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中院院长率领法官驱车180公里倾情服务化解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绍阳 赵福)5月6日晚10时,新疆和田皮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室依然灯火通明。
 
  “双方对这份调解协议是否还有异议?”
 
  “没有了!”
 
  “好,那就签字吧!”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经1次庭审、3次调解、52天,这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上诉人奥某与被上诉人皮山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奥某施工皮山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工程完工后,皮山某建筑公司未向奥某支付工程款。奥某将皮山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奥某不服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面对这类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简单‘一刀切’。如果仅仅对案件适用法律处理,双方不可能都满意,必定会引起上诉,造成案件悬而未果,不仅会动摇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石,更重要的是会损害农民工群众切身利益受损。作为承办法官,不仅要从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出发,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胸怀大局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出发,最终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司马义江·吾不力同志说。
 
  司马义江·吾不力同志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审查案件材料,初步判断该案具备调解基础。为妥善化解纠纷,与皮山某建筑公司多次沟通,反复向其释法明理,引导大家互谅互让,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拿出最大诚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当事人奥某激动地拉住 司马义江·吾不力的手说:“非常感谢和田中院的法官的耐心调解,你们帮我解决了大难题啊,人民法官,亚克西”!
 
  “原本可能旷日持久的矛盾,通过贯穿始终的调解,短短几个月就把双方矛盾纠纷化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达到了共赢的局面!对法院而言,既最大程度保障了企业高质量发展,及时从源头化解纠纷,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兼顾了各方需求,我们也很满意!”司马义江·吾不力说。(新疆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