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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从中协调,千里追回医药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东方)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陕西某医药公司自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原告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该案以撤诉结案。
 
  案情经过:
 
  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至今与陕西某医药公司发生药品往来,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根据与陕西某医药公司签订的药品买卖合同给陕西某医药公司发出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产品。陕西某医药公司尚欠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医药货款39461.66元未支付,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陕西某医药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遂按照合同的约定,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9461.66元及给付欠款利息,并承担本案所发生的的诉讼费用。
 
  办理过程:
 
  该案立案后,原告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承办法官及时出具了保全裁定,将被告陕西某医药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在了解案情后,通过全国工商登记信息系统查询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并向被告陕西某医药公司邮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办理中查询到被告陕西某医药公司已更换地址和联系方式,经多次沟通,最终送达成功并取得了被告陕西某医药公司的联系方式,被告在收到法院文书后,向法院表示不认可该医药款数额,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承办法官多次同原被告协商沟通,并说明案件情况,原被告双方均表示理解,原告与被告最终达成协议,仅要求支付医药货款39461.66元,放弃其他请求。最终,在本案开庭前,被告给付给原告39461.66元,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该案已撤诉结案。
 
  本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时间短,案件处理快,虽然标的数额不大,但是涉及到两个大型医药公司,且被告所在地在千里之外的陕西,诉讼成本和后续执行会有很大的障碍,因此法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多次向双方说明事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握手言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体现了法院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上为企业保驾护航,更好的促进营商环境的打造。(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