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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这位法官这样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对承办法官来说,文书生效后审判工作就已经完成,在案结了事和“案结事了”的抉择中,通化县人民法院果松法庭庭长张春雷始终秉持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争取每件案件都能圆满及时解决。
 
  近日,果松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的后续履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胡某某与梁某于二年前离婚。离婚后,胡某某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了前夫梁某,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约定了车辆余款的给付及车贷的偿还方式。十个月后,因梁某未能按约定付清车辆余款,胡某某行使了协议约定的“取回”权,并将车辆另行卖给他人,为此,梁某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胡某某与他人的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胡某某返还已付车款及所偿还的车贷,合计金额42515元。
 
  因双方均住在外地且处于疫情期间,通化县法院果松法庭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网上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胡某某称双方有约定,胡某某可以无偿取回车辆,并且,梁某所付的款项中有部分是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信用卡还卡费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态度也很坚决。
 
  承办法官张春雷认为,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节,还有调解的空间,故决定在适当的时机对双方再次进行调解。
 
  3月10日,通化市疫情稳定后,胡某某返回通化县果松镇,张春雷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电话将胡某某传至果松法庭,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向胡某某再次释明,胡某某仍坚持庭审意见,并认为车辆折旧费用应该由梁某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张春雷决定引导双方就车辆折旧费用是否存在,应否承担具体数额等情况阐明观点,并通过微信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决定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执行,执意不同意进行调解。3月30日,果松法庭对本案作出判决,在确认原告梁某应承担相应的车辆折旧费用后,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协议,胡某某返还车辆及车贷款共计34935元。
 
  案件虽然判决方式结案,但承办法官张春雷依然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着良好的沟通,4月2日,胡某某主动联系到果松法庭干警,表示要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因判决尚未生效,在征求询问原告梁某意见,表示认可判决并不上诉后,果松法庭干警向原告梁某转交了被告胡某某所欠款项。至此,在果松法庭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一件矛盾特别突出的案件在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提前予以兑现了原告权益。
 
  法官在处理每一个案件过程中的每一次坚持、每一次努力,都是为了兑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通化县法院将以此次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大力提升法院队伍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为建党100周年献礼!(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