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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身体,得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生活中,人与人的相处总会发生一些小矛盾。稍不控制就会情绪激动,作出伤人的举动。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陈某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共2271.05元。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陈某来到小区物业交纳物业费。交纳后离开时与楼下准备迎检的员工李某相遇,二人因谈论物业管理问题而产生矛盾,便吵了起来,进而互骂。李某举手要打陈某,被陈某推到一旁,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并互相用脚踹对方。厮打过程中致使李某头部、胸部受伤。当日,李某入院接受治疗,住院9天,花费住院费、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4713.87元。2020年11月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通化县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发生矛盾厮打在一起,并导致李某受伤,其行为均存在过错。陈某先辱骂李某,是此次纠纷发生的起因。结合双方在厮打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李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陈某应承担7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无论是何种原因,伤害他人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记,理性对待问题!(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