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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玉屏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人民调解员温情调解当事人 成功背后有酸甜 当场赔付现金13万余元
  ---贵州玉屏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洪乃忠 李光复)近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给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特邀人民调解员洪乃忠接到案件后,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审阅该案件事实材料,对原告张某提出赔偿128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进行研究,认为该案件首先要对造成意外伤害的责任进行认定,其次才是赔偿金额认定。
 
  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村村民的收入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对居住条件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农村村民建房活动较以往也明显增加,不但建房户越来越多,而且有高层化的趋势。同时,农村房屋建设中的混乱程度却日益凸显,绝大部分的村民则是找本村或者邻近村庄的农村建筑包工队来为自己建造。而这些包工队基本上是村民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申请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格证书,不但建筑质量无法保证,而且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粗糙的劳动工具也极易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产生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建筑包工队本身的组织形式多样,房主和包工队达成的建房协议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引发对包工队的法律性质定位、对建房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包工队的资质要求、对建房人的责任确定等都存在较大争议,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双方的矛盾较为激化,处理的难度也较大。
 
  为了尽快解决案件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员经过认真查阅相关法规和请教资深法官,并掌握了案件责任划分基本原则,于11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含律师、家属)进行诉前调解,对责任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进行平等协商。被告认为是包工、包部分材料不包生活按原告预算支付工资,属“扫地出门”之类型,不承担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可予以适当帮助,而原告方则认为虽然是包工包部分材料,也到被告家吃过饭,并没有签到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面对双方提出的观点和要求,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通过秉承于理于德于法的理念进行协商沟通,双方仍然各执已见,互不相让,对对方提出的要求都不能接受,都有意愿通过立案开庭判决的想法,调解只好暂时搁浅。
 
  人民调解员一方面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做思想工作,谨防冲突扩大;另一方面及时查阅案件相关印证资料,为解决纠纷做好准备工作。在双方思考阶段,也咨询律师及明事理的亲戚朋友,基本想通了,于是人民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进行个别谈话,阐明法律知识,根据案件实际、施工过程、口头约定和相关规定等事实,明确各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双方各让一步。同时指出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
 
  两天后,原告传来音讯,经过多方面的咨询,自己愿意承担主责70%的责任;被告也传来消息,愿意承担10%的责任。在看到希望有调解成功的基础上,调解员又多次分别与双方单独沟通,能不能把剩下20%的责任再各承担10%,那就是被告承担20%,原告承担80%的责任。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法院判决类似多起案例的开导,被告来电表示同意,而原告则要求对方承担25%的责任。为此,再次通知原告到法院面对面交谈,原告同意承担80%的责任,前提是要求对方现金赔偿支付,不得拖欠。于是调解员通知被告尽快筹集资金,满足原告提出的要求。
 
  12月3月那天,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经过多番努力调解,从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地方风俗习惯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他们达成调解协议,以原告提出的1282188.93元确定为730163.93元,按被告承担20%的责任,应赔付原告146032.786元,在被告向原告再三提出谅解,说明自己的困难之处后,原告同意让被告少付12432.786元,最后以133600元赔偿现金当成支付给原告,一起矛盾纠纷就此平息。(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