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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沿河:一男子醉驾肇事逃逸被提起公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川)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2020年1月4日晚,杨某酒后无证驾驶贵DZ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公安局往张家坝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杨某驾车在该县团结街道滨江大道撞倒张某某停在道路上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致张某某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8.95mg/100mL。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检察官普法: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追逐竞驶、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请广大群众以案为戒,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对自己、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