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波)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惠民县李庄镇大王西村路口处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惠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立即出警。
经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进一步深度调查证实,该事故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为临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驾驶员韩某某安全意识单薄,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观察路面情况不细致、不全面,未及时提早发现并避让电动自行车是引发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事故发生后,滨州市交警支队与惠民县交警大队成立了“05·07”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专家组,事故深度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复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阅案卷材料和开展深度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查,该事故中,驾驶员韩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立案侦查,其肇事车辆所在临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运营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已对该运输公司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监管职能,将该起事故情况通报临汾市尧都区交通运输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