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菁)为有效减少乱停乱放违法行为,扎实助力卫生城复审工作,山东省招远交警大队决定在3月27日至28日开展为期2天的集中整治乱停乱放攻坚战行动,切实保障城区交通秩序安全畅通。
行动中,大队全员上路,抽调乡镇中队和科室警力,集中对城区温泉路、罗峰路、河东路、河西路、初山路、玲珑路、迎宾路、魁星路等17条道路进行“地毯式出击”,对城区周边的国大路、西外环等道路加强管控力度,采取定岗和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道经营,非机动车、行人侵走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针对违法停车,民警通过现场劝导教育、拍照摄录取证、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形式,加强整治。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在现场的驾驶人了解认识违法停车的危害,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针对违规占用停车位行为,民警以劝导教育为主,向道路两侧经营业主宣传相关管理规定,重点宣传占道经营、随意占用位停车对道路通行的危害和影响。
希望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都能依法依规停车,主动摒弃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开车打手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僵尸车长期占用停车位、街面商铺占用停车位等陋习,自觉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携手共创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建设美丽招远、文明招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山东省招远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