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某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是“H****”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包括机顶盒等,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某乙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是“Z****”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包括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赵某、刘某旺通过网络购买某甲、某乙品牌的二手机顶盒和假冒“H****”“Z****”注册商标的机顶盒新外壳,在未经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赵某安排刘某海等5人刷机更改机顶盒软件系统和显示界面、机顶盒串码,更换带有假冒“H****”“Z****”注册商标的机顶盒外壳,配上遥控器、电源线等配件,装入从被告人林某笑处购买的假冒“H****”“Z****”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内,并贴上标签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119.84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2023年6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以赵某等7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桥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发现该案涉及人员层级多,且采用专业技术手段作案,即启动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并列出该类案件的取证指引清单,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取证工作:一是查清制假技术手段及销售金额。查清用于刷机的软件来源、刷机和修改串码的具体流程等关键犯罪事实。对赵某、刘某旺的涉案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全面调取赵某、刘某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查清销售金额。二是深挖上下游犯罪。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梳理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调取各环节员工证人证言,查清上下游犯罪各环节,特别是深挖下游包装盒、标签提供者。三是查清各犯罪嫌疑人具体行为。查明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所起作用、参与时间和犯罪地位,特别是对赵某雇佣的刘某海等5人,要结合其工作经历、工作内容等讯问主观明知,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2023年7月14日,天桥区检察院对主犯赵某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2023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抓获下游犯罪嫌疑人林某笑后,将该案涉案人员共计8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自行补充侦查,查清犯罪手段。检察机关经咨询机顶盒专业技术人员,查明被告人除更换外包装外,还通过刷机和修改机顶盒串码,对机顶盒软件系统进行了篡改。二是通过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林某笑明知赵某、刘某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顶盒,仍为其制造并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标签的犯罪事实,遂依法追究林某笑刑事责任。综合考量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贺某、姬某等5名参与人员进行公开听证,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三是充分保障权利人诉讼权利,听取权利人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4名被告人向某甲、某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8万余元。四是针对某甲、某乙公司近年来因机顶盒、光猫等产品被侵犯知识产权多发的情形,向两家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建议两家企业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采用先进的加密算法对机顶盒传输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使用VPN等技术,建立安全的网络连接,避免恶意软件植入。
2024年2月26日,天桥区检察院以赵某、刘某旺、林某笑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赵某、刘某旺、林某笑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旧货翻新案件中,应准确对行为人性质进行认定。现代经济生活中,二手电子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已成为较大的行业。商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可以对商品的来源进行识别,同时也是商品的品质保障,承载着商品的信誉。在旧货翻新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未标识产品是“二手”,而以新品对外出售,虽然行为人使用的是权利人的商品和零部件,但由于商品此前已经流入市场,其性能和功用已经随着流通、使用而降低,行为人翻新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商品仍是权利人提供的、符合其品质的商品,已经严重损害了商标“来源识别”的功能。且在本案中,由于行为人对机顶盒软件进行修改,改变了原产品的使用性能、破坏了商品的品质保证,因此,应对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予以刑事处罚。
(二)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在数字化时代,机顶盒作为一种智能家居设备,逐渐走进千家万户。刷机后的机顶盒在网络连接、视频播放的流畅度及使用寿命等方面都严重不合格。既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对知名品牌机顶盒产品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以及安全使用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全面查清犯罪事实,依法追诉上下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以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等形式协助涉案企业堵塞漏洞,全方位保护被侵权单位合法权益,助力高新技术企业行稳致远,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济南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
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E****及图”商标是由美国某电气公司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电加热元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许可某技术公司使用该商标,许可期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2016年1月15日,山东某集团公司、某技术公司、济南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共同签署采购协议,约定由某技术公司授权济南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作为供货代理商为山东某集团公司及其供货商直接供应“E****及图”商标UPS电源(不间断电源)设备。在供货期间,被告单位济南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印制“E****及图”商标,贴在从其他公司购买的UPS电源上,销售给山东某集团公司的供货商,供货商再供给山东某集团公司安装使用,共计31台。济南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7.5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3月4日以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第一,及时向权利人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多次当面听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意见,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第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并追诉漏犯。针对涉案的UPS电源设备每套均由UPS主机、SNMP卡、电池、电池柜等多组件构成的特点,在审查非法经营数额时,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单独核定UPS主机的销售价格。通过核查合同、货物清单及相关证人证言,单独核定了UPS主机的实际销售价格,准确认定了非法经营数额;检察机关还通过引导侦查补充合同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将涉案假冒商品数量从24台追加至31台,非法经营数额由122.19万元至157.58万元;此外,因涉案行为均系以济南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经营利益归属公司,检察机关依法追加单位犯罪。第三,促进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多次组织被告方与权利人座谈,最终促成权利人同意以120余万元赔偿化解争议并出具谅解,有利于双方继续开展合作,化解了双方长达七年的赔偿僵局。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支持终端使用方山东某集团公司排查安全隐患,积极推动侵权方承担更换补偿责任,并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更换的设备进行赔偿。
2025年3月3日,高新区检察院对济南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5月30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济南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罚金45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法综合履职,一方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侵权企业面临的长年诉累,主动引导赔偿协商,有效纾解其债务压力,助力民营企业维持经营并规范发展;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侵权方对终端使用企业承担更换补偿责任,并依托办案助力企业系统排查、清除假冒设备,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将保护链条延伸至权利救济和市场净化层面。通过案件办理,引导企业尊重知识产权、防范法律风险,从而从源头上促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二)坚持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往来的重要规则,在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在诉讼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并通过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督促侵权人经济赔偿等方式,严格落实平等保护原则。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司法机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决打击侵权犯罪的决心,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罗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租赁贵州省贵阳市某处房屋,购进某某镇散酒、某某酒酒盒、正标、背标等材料,雇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共同制作假冒“某某”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将制作的假冒“某某”注册商标的白酒向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27箱(每箱6瓶),非法经营数额77000元,其中5箱通过物流发送给济南市历下区的王某。此外,公安机关从其制假窝点查获尚未销售的某某酒71瓶、某某酒半成品(已灌酒已压盖)44瓶及大量的某某酒包装材料。经鉴定,上述某某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0667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历下区检察院)在办理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时,发现潘某某销售的假酒系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购买后以邮寄方式收货。为查清上游销售人员,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物流寄递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查清“张某”真实身份为张某某,发现了其与妻子罗某某雇佣亲戚孙某某共同制作、销售假酒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重新对张某某、罗某某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
历下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制假窝点现场查获的半成品酒、包装材料与已销售假酒的关联性进行固定,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其制假窝点,特别是对仓库内涉及某某酒包装材料、手提袋、酒盒等材料进行登记保存,明确查获的半成品酒虽未附着商标标识,但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产品将用于制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某、罗某某、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移送历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全面考量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仅从事辅助工作的孙某某,认定为从犯,于2024年6月3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程序反向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对组织策划、起主导作用的罗某某、张某某,于2024年6月3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2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罗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打击,斩断“产供销”黑色产业链。针对侵犯商标权犯罪已经突破传统“单点作案”模式,日益呈现的链条化、跨区域、团伙化特征,检察机关应摒弃“就案办案”、“重末端打击、轻源头治理”的思维模式,确立“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的打击原则,实现对原材提供、制假、包材印制、分销等各环节的全覆盖打击,并根据涉案人员在链条中的角色、地位及主观恶性,精准适用罪名,分层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提前介入,前端引导侦查破解取证难题。面对侵犯商标权犯罪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专业门槛高的特点,检察机关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将办案关口前端移至立案侦查初期,主动介入,靠前精准指导,通过查阅初步证据材料、参与案情研讨,针对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收集方向提出个性化、可操作的取证建议,确保侦查活动“靶向发力”,避免后续证据补查的被动局面。
文字|知识产权(自贸)检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