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雪)秋收时分,莘县某村的李老汉望着田地,愁容满面。此前,他因承包地边界问题与侄子发生争执,推搡中致对方轻伤,面临法律追责。然而,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检察院通过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公开听证会,不仅化解了亲人间的积怨,还精准把握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了“不刑不罚”的执法空白,避免了“既刑又罚”的过度惩戒,让法治既彰显权威,又不失温度。
2024年10月,63岁的李老汉因承包地边界问题与其侄子发生争执,推搡中导致侄子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至莘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翻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关键材料——侄子的谅解书。“叔侄俩平时关系如何?”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检察官到村里进行走访调查。
“两家宅基地挨着,因为边界问题,这几年两家没少闹矛盾,我们也调解过很多次了。”村支书无奈地向承办检察官说道。“为这点地让亲叔吃官司,传出去丢人。”刚出院的侄子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我不告了!我叔那么大年纪了,传出去,我家丢不起这人……”考虑到李老汉主动赔偿且获得了侄子的谅解,莘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但新的问题摆在该院行政检察部门面前: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若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可提出检察意见,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面对李老汉皲裂的手掌和叔侄两家新修的院墙,承办检察官陷入了沉思:“李老汉已被刑事拘留,且双方社会关系已修复,是否还有必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更关乎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何在严格执法与人性化办案之间找到平衡,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为确保案件处理既严格依法,又兼顾情理,今年4月,莘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不仅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专业人士,还特别邀请了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律师代表、村委会干部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我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行政机关仍有权依据行政违法事实作出相应处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则需要综合考量李某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情况,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必要惩戒,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审查情况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阐述与说明,并从案件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角度明确了听证议题。
经过充分讨论,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李老汉已被刑事拘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加之双方系叔侄关系,社会关系已得到有效修复,再予处罚可能激化矛盾。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该案符合《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9条的规定,可以不再向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经审慎研究,莘县检察院充分采纳听证意见,依法对案件作出终结处理,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得知结果的叔侄两人紧紧握住承办检察官的手,眼中满是感激。
两个月后,当承办检察官开展案件回访时发现,那道曾引发纠纷的田埂,如今已成为两家共用的排水沟。侄子感慨道:“多亏了那次听证会,要不然两家都和好了,俺叔再因为这事挨罚,矛盾肯定又闹起来。”
“司法办案贵在用心而非机械执行。行刑反向衔接不是简单‘接力’,而是要根据个案情况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精准对接。”莘县检察院检察长袁家鹏在总结此案时深有感触,近两年来,该院已就多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既防止了“不刑不罚”的执法空白,又避免了“既刑又罚”的过度惩戒,“当刑罚手段已实现惩戒目标且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时,更要审慎评估后续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这种扎根基层的司法实践,既彰显了法治权威,又留住了乡土人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