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邹城市检察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检察 > » 正文

山东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无证砍伐,不仅获刑还要赔偿生态损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林木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要想砍伐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采伐,否则将构成滥伐林木罪,还要赔偿生态损失。
 
  被告人孔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湖东大堤南侧(位于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滥伐杨树45 棵。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合计 14.499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任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在原地补种同类杨树45株并承担养护责任至恢复原状。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山东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