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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好处费”32万,没想到非国家工作人员犯了受贿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谈及受贿,很多人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涉及,殊不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同样也可能构成受贿。
 
  基本案情: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祝某某利用担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刘某、王某租赁该科技公司闲置厂房过程中,向二人提出要好处费,并许诺可在电力使用、经营、重签合同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索取、收受刘某、王某等租户财物共计32万元,为上述租户在租赁厂房过程中谋取利益。
 
  另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祝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退缴赃款人民币32万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利用担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祝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