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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县检察院首例提起公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苗祥保 李旭) 近日,由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宣判,据悉,该案是巨野首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的案件。
 
  据了解,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搜集被告人薛某国、薛某捷等人的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提供帮助,转入转出及提现流水金额合计约8855万元,并指使薛某国与薛某捷等人将银行卡提取的现金送往指定地点转交他人,从中获利被告人薛某国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提现,涉案金额约1438万元,从中获利被告人薛某捷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提现,涉案金额约4494万元,从中获利。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等3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等3人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利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薛某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告人薛某国、薛某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薛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三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据巨野人民检察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