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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明明偷的是电瓶,咋变抢劫罪了呢?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2020年10月,任某酒后驾驶车辆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某小区饭店门口,盗窃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的4块电瓶(经鉴定价值700余元)时被发现。任某为逃离现场不顾被害人阻拦,驾驶电动四轮车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并强行拖拽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任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询问处理情况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任某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明明是偷电瓶,怎么变抢劫罪了?是不是判错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抢劫罪)定罪处罚。
 
  当然,并不是所有在盗窃中使用暴力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转化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回到本案中,任某实施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在被他人发现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符合转化抢劫的要求,遂最终被判抢劫罪。
 
  怎么样,明白盗窃为什么变抢劫了吧。(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