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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任城区检察院:逮鸟的大爷被逮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魏鑫)公园里随处可见遛鸟的大爷,算得上是城市里的一道风景,很多人或许不知遛鸟可以但随意逮鸟却可能涉嫌违法。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鸟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滚笼、粘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家住济宁市任城区的郭大爷一直就喜欢养鸟,对于鸟的种类如数家珍,平时没事自己还会用竹子扎鸟笼子,然后拿到市场上换些零花钱。与一般大爷不同的是,他除了会遛鸟还会逮鸟,而恰恰就因为这个技能让自己惹上了麻烦。
 
  郭大爷的鸟都是自己动手逮的,家中备有滚笼粘网等工具,有时会在门前的小树林放置滚笼,利用悬挂鸟引鸟的方式进行诱捕。除了滚笼,郭大爷还会用到粘网逮鸟,在树林间拉上几条粘网,当鸟不经意飞上去便很难逃脱。
 
  在候鸟迁徙的时候,几天时间内郭大爷就在门前的树林里逮了20多只绣眼,在市场上以5—10元不等的价格卖掉。
 
  在一次逮鸟的过程中郭大爷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清点煤山雀、黑尾蜡嘴雀、黄腹山雀、黄喉鹀、暗绿绣眼鸟、燕雀等野生鸟类26只。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法后仍不知悔改,在案件调查期间,郭大爷仍到野外非法捕捉野生鸟类。
 
  2021年1月,案件移送至任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郭大爷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数量多达34只,种类多达11种,经鉴定,猎捕的鸟类中合计31只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1996年山东省政府就曾发布通知,山东省内均为禁猎区。2019年济宁市任城区政府也发布通告,任城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办案检察官魏鑫介绍道。
 
  2021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悔罪,猎捕的野生鸟类已被放生,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家常见的麻雀、燕雀、大山雀等鸟类其实都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捉这些野生动物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还是有一些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很容易触碰法律红线。
 
  一直以来,司法机关都在从严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同时宣传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警示大家要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