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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发布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6月2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山东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抗诉后改判重刑车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5年1月,车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毒贩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刘某某在陈某某安排下,与吴某某共同乘坐长途客运车将甲基苯丙胺运送至烟台,在与车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甲基苯丙胺近2000克。
 
  烟台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一审判处车某某、刘某某无期徒刑,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车某某等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烟台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上线口供和辨认笔录,完善证据链条;查清车某某另向他人贩毒事实,依法追诉。烟台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一审判处车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烟台市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再次提出抗诉。省检察院全面审查后支持抗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检察意见,省高级法院予以采纳,改判车某某、刘某某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履行主导责任,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在依法办案、监督履职过程中,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追诉遗漏罪行,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纠正畸轻量刑,并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检察意见。两名主要毒品犯罪分子均被改判重刑,取得良好法律监督效果。
 
  案例二:保护民营经济青岛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涉案单位青岛某外用品有限公司系外商(韩国)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帐篷等户外用品业务,产品主要销往国外。李某、周某分别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主任。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该公司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许可的情况下,从某公司购买盐酸约20吨,用于公司钢管除锈生产。2018年11月,胶州市公安局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并对李某、周某采取取保候。2019年10月,胶州市检察院在对非羁押案件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购买的盐酸可能用于公司正常生产,遂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取证,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取会计账目及物品登记簿,并到生产车间进行实地勘查生产情况及盐酸的使用情况,查清了该公司购买盐酸是用于钢管除锈,属正常生产行为。2019年11月8日,胶州市检察院对该案作出监督撤案决定,并联合公安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驻地政府机关有关人员,在该公司举行检察建议公开送达暨撤销案件公开宣告仪式,对公安机关制发规范办理类案检察建议,同时对涉案公司提出规范经营类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在查明涉案企业购买盐酸确实用于合法生产需要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涉案企业为当地知名韩资企业,检察机关到企业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既体现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担当和人文关怀,又针对涉案公司在生产经营、重大责任事故、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定了外资企业投资“中国上合示范区”的信心。
 
  案例三:认罪认罚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2018年12月29日,张某某、王某等人购买6千克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到东营贩卖。2019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营市检察院审查发现二人共购买了6千克毒品,但只交易了1千克,剩余的5千克去向不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时发现二人对交代剩余毒品的去向有顾虑,怕交代的越多判刑越重后,遂向二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并进行释法说理教育,二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后打消了顾虑,主动供述了5千克毒品的藏匿地点,同时供述了其他同案犯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供述查获了该5千克毒品,同时抓捕了其他同案犯。
 
  检察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结合案情,依法对张某某、王某提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建议。2020年3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适用所有案件、所有罪名,但是对重大犯罪案件适用时如何提出量刑建议是工作难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释法说理,积极引导侦查,对认罪态度好、积极检举揭发同案犯、坦白交代重大犯罪事实的嫌疑人,在量刑时要与其他同案犯及其他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予以区分,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切实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四:相对不起诉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19年秋天以来,相某某在其承包的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13日14时许,经群众匿名举报,莒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勘查,扣押罂粟1122株。2020年7月13日,莒县公安局以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莒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相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相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鉴于相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尚未成熟即被公安机关铲除销毁,未流向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莒县检察院依法对相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为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承办检察官到相某某所在村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村支部书记、侦查人员的意见,并对到场村民进行了现场说法,使村民充分认识到种植罂粟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较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向莒县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对相某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发生在群众身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走进村居社区,通过案例进行现场普法,效果显著,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案例五:打击寄递毒品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9年1月份,经李某某联系,由王某某提供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从缅甸卖家手中购买毒品,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将藏有毒品的两件包裹从缅甸发往阳谷县。二人取得快递后被阳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拆封检查,在两件快递内发现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计859克。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阳谷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呈报聊城市检察院。2020年3月31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以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王某某以寄递方式将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从缅甸发往山东省阳谷,准备用于贩卖。二人均未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前期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又翻供,拒不认罪;李某某企图以运输毒品掩盖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分析二人供述与辩解的矛盾点,详细补强证据,形成缜密严谨的证据链条,有力驳斥了李某某与王某某的虚假辩解,做到了不枉不纵,精准指控犯罪。(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