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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任城区检察院:男子欠债不还,竟然还把别人的车转卖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张继清)山东省济宁市一男子马某欠郑某某1万元的工钱没有结算,郑某某多次索要均无果。这时马某却提出向郑某某借款2万元,说等资金周转过来一块支付,并愿意用自己的一处房产为抵押。看到对方这么有诚意,郑某某很爽快的答应了,两人当天就签订了借款合同。事后马某再次借走5000元,并留下借条。
 
  2017年,马某以朋友用车为由,将郑某某的轿车开走,开走之后一直未归还,在郑某某的多次催要下,马某提出购买该车,并要把自己的房产卖给郑某某,但需要郑某某先付7.5万元首付。因一时拿不出这么现金,马某让郑某某出具了7.5万元的借条,同时将“房产证”交到郑某某手里,最后两人因支付方式没谈拢不欢而散。郑某某索要借条和汽车,马某找借口推脱不给。
 
  一怒之下的郑某某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马某,之后法院判决偿还3.5万元。马某随后在房产局查询得知,自己手里的“房产证”居然是假的,郑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马某到案后交待,从被害人郑某某骗得的轿车,早已被自己以3.8万元低价转卖。马某先后通过编造购车、售房的谎言,诱骗被害人郑某某单方向其出具“购车协议”及“7.5万元借条”,其实均是想达到掩盖其诈骗犯罪的目的。
 
  2020年4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假房产证骗取被害人的轿车至今未还,经鉴定该车价值7.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轿车依法发还被害人郑某某;违法所得3.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