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付连营)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在办理翟某强、张某超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成功追诉漏犯王某宁、陈某等11人。3月5日,追诉的漏犯陈某等6人被法院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杨某、巩某清等4人因涉及其他犯罪等原因已另案起诉至法院;王某宁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案处理。
2018年5月16日,高青县公安局将翟某强、张某超涉嫌寻衅滋事案移送高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被告人翟某强安排被告人张某超、王某宁等人准备50张铁锨、50根稿柄、10把长柄斧头,组织一百余人,对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司官村、魏堡村四户大棚进行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实施蓄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本案中参与人员众多,承办人认真审查卷宗,查微析疑,仔细甄别涉案人员,根据有无准备工具、有无在现场持械、有无纠集人员等对涉案人员参与程度进行细致分析,并对案件参与人进行了层级划分。经审查发现,侦查机关对于购买稿柄、斧子、纠集人员、直接参与强拆的涉案人员王某宁、陈某、刘某等人仅是作为证人进行了询问,未对上述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该院审查认为,本案在强拆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王某宁、陈某、刘某等人属于积极参与者,应予追究寻衅滋事刑事责任。
该院依法向侦查机关送达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通知侦查机关追漏犯王某宁、陈某、刘某、巩某清等11人。因追诉的漏犯到案日期不同、涉及其他犯罪等原因,该院对翟某强、张某超涉嫌寻衅滋事案追诉的10名漏犯分批起诉。其中王某宁患病申请取保候审,经该院审查,王某宁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该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王某宁适用取保候审错误的检察建议,5月17日王某宁被逮捕。(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