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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实习律师被跨省传唤:“扰乱单位秩序”,是个什么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张文鹏发文,称其在深圳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跨省传唤,“理由是扰乱单位秩序”。澎湃新闻报道同时配发的“传唤证”,也证实了张文鹏被传唤的理由就是“扰乱单位秩序”。这让人未免有些疑惑:“扰乱单位秩序”,究竟是个什么罪?
 
  且不论张文鹏对媒体所述,他在深圳被青岛市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传唤,张文鹏要求出示传唤证,有关人员没有出示,而在到达办案场所后相关人员才出示传唤证等,是否为真,但据张文鹏披露,他之所以被跨省传唤,是去年青岛市司法局通知他所在的律所,说不允许他通过实习面试担任律师后,他与律所几个同事到青岛司法局讨说法。
 
  据张文鹏称,他们当日到司法局,是出示了律师证后被允许进入。张文鹏自称,没有进入任何办公室,没有打扰别人,只到了公共区域。但从张文鹏所述,他当时“顺便录制了两个视频并反映情况”。因当时这一事情曾在网络引发热议,是否可由此猜测,张文鹏此次被跨省传唤,就是因为其录制视频带来的后果?
 
  至于“扰乱单位秩序”,似乎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这一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其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其中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和“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张文鹏到青岛市司法局讨要说法,确实有证据表明,致使司法局“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或“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则很可能被追究责任。但其涉嫌的罪名,按刑法规定,似乎也只能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青锋注意到,青岛市公安局新闻科工作人员就张文鹏被跨省传唤回应媒体采访已经表示,“有关张文鹏被传唤的事,目前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正在侦办中”“无法透露案件办理情况”。同时也表明态度称,“如若当事人认为办案过程有不妥或者有任何诉求,可通过相关渠道反映”。
 
  青锋认为,不管是张文鹏,还是青岛市公安机关,都应该正确面对这一事件,都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面对。既不放过任何犯罪,也更不要让任何一个公民被冤枉。(作者: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