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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拉江:老师体罚学生,要承担什么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携程亲子园老师虐童视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据报道,携程亲子园虐童案件中涉案的3名工作人员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近年来,老师虐待学生、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体罚学生不仅与教师的职业道德背道而驰,也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多部法律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老师体罚学生,应针对不同的情节,给予老师不同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实施了殴打或者体罚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作者: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 阿布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