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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关于废止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六、《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七、《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九、《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十一、《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