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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滨城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数量上限的公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将滨城区人民法院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确定为30件。
 
    特此公告。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