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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两案例入选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青岛法院案例《一合资公司董事长被诉损害公司利益》《快递公司投递错误导致3万美元货物遗失》成功入选。
 
    据介绍,近年来,山东法院坚持精品导向,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专业化司法服务,确保中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俄罗斯、法国、荷兰、奥地利、韩国、泰国、越南、新加坡、阿联酋、多米尼克等国家和地区。案件类型涵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商事侵权、商事担保、海上运输、海事保全、海上人身损害责任、国际仲裁和司法互助等领域。所涉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通过平等保护、规则衔接与创新机制,在准确适用法律、完善商事规则、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作出了山东实践。
 
    案例一:
 
    一合资公司董事长被诉损害公司利益
 
    原告因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终审被驳回
 
    【案情简介】
 
    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共同在青岛自贸片区设立合资公司青岛某公司。荷兰某公司委派荷兰人爱瑞克担任董事长。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认为爱瑞克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青岛某公司经济损失,遂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爱瑞克承担赔偿责任,荷兰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未能证明损失的发生系因爱瑞克未履行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造成,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涉外商事纠纷,青岛某公司的登记地和涉案侵权行为地均在青岛市,故确定我国法律为认定法人组织机构和股东权利义务及侵权责任的准据法。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主张爱瑞克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其违反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爱瑞克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爱瑞克未主持召开董事会的行为不必然导致青岛某公司的损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荷兰某公司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据此,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4年2月28日,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作为山东省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地方性国际商事法庭,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在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化解青岛优选地、打造涉外法治青岛会客厅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有效探索。本案是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法院准确解读了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振了境外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创业的信心。本案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现场旁听,庭后座谈,充分展示了我国涉外审判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案例二:
 
    快递公司投递错误导致3万美元货物遗失
 
    法院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力促双方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青岛某公司委托某国际快递公司从我国境内以航空运输方式向法国运送货物,货物运输服务类型为“门到门”。两箱价值3万美元的货物因某国际快递公司错误投递导致遗失,青岛某公司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国际快递公司赔偿损失3万美元。
 
    【裁判结果】
 
    城阳法院一审判决某国际快递公司赔偿货损3万美元。一审宣判后,某国际快递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该争议货损发生在境外运输期间,出发地国(中国)与目的地国(法国)均系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缔约国,本案涉及货主与国际航空承运人之间的争议,应优先适用该公约。该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件所造成的货物毁损、遗失或灭失承担责任,适用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条款。本案运输服务类型为“门到门”,货物遗失发生在地面转运配送阶段,是否适用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存在争议。
 
    青岛中院考虑到转运配送是航空运输中不可分割的环节,且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在送达当日即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法院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国际法的尊重,展现了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积极作用。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法院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基础,采取“调解优先”策略,遵从诉讼经济原则,同时修复了商事关系,实质化解纠纷。本案的妥善处理,既保护了货主的索赔权,又保障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国际运输纠纷提供了“中国解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