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济南高新区法院以案释法,防范高空抛物乱象 守护居民“头顶安全”
张海霞
济南高新区法院
审委会委员
四级高级法官
王妍
济南高新区法院
刑事审判团队综合助理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空抛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不仅是一类不文明现象,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济南高新区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22楼的出租屋内,将两个各装有半瓶液体的塑料瓶从房间窗户处扔下,两个瓶子先后坠落到单元门前,瓶内液体溅到该楼层住户曹某某胳膊上,曹某某报警。案发后,张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张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案发现场系楼下停车区,为开放式现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以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张某某有多次违法劣迹,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张某某行政违法的情况及本次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将物品从高空抛下极易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种行为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漠视。为体现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人民法院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头顶的安全”的坚定决心,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虽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案发现场系楼下停车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刑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山东济南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