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周伟)今年3月,吴某驾驶车辆与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时某受伤,同时造成时某价值二十万元的摩托车车辆损坏,骑行服、头盔、手机损坏,骑行服与头盔价值不菲。次日,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时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调解不成,今年9月,时某将吴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朱丽华收到案件后,经询问,当事人需要申请鉴定,法官助理杨鸿芹马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启动了鉴定程序。保险公司对原告时某胳膊神经损伤是否交通事故造成提出异议,经过多次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的沟通,鉴定过程顺利进行。11月中旬,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原告时某构成十级伤残。
杨鸿芹多次联系原告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代理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又在误工费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从事房产经纪行业,收入高,其要求误工费按每天500元计算,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审核。12月2日下午,杨鸿芹仔细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效力,就赔偿明细进行逐项计算,与原告和保险公司进行了长达近一小时的电话沟通,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原告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2月3日周六,朱丽华法官团队均到岗加班。上午九时,原告再一次对赔偿数额产生了疑问,杨鸿芹不厌其烦地对赔偿数额再次做了分析,经过一番析法明理,最终原告答应签署调解协议。因为原告代理人封控在济南,无法签署调解协议,书记员谭玉蓉通过线上签字方式让原告的代理人签署了调解协议,随后被告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分别线下签署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给时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至此,长达近一年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调解结案,符合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实现案结事了。(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