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美的爸爸在下班途中被一场车祸夺去了生命。小美妈妈觉得丈夫才四十八岁,不想让丈夫没有价值的离去,再三思考之后,决定捐出丈夫的部分器官,这样既能帮助别人,又让小美爸爸以另一种形式活在世上。
【法官说法】
捐献器官时,有权决定捐献的人是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决定捐献者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死者没有配偶、成年子女或者父母也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等都不能决定捐献。小美妈妈决定捐献小美爸爸的部分器官,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器官捐献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经过严格的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死者生前同意,摘取器官通常也要征得近亲属的同意;死者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但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中任何一人不同意捐献的,都不能捐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