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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法院坚持党建引领,三个聚焦开展基层治理新实践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葆华)2025年以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牢牢把握人民法院政治机关属性,紧紧围绕审判职能,以党建为引领,主动将法院各项工作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精准对接基层司法需求,抓实“枫桥式人民法庭”示范创建,建立法官联络点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法治化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聚焦党建引领,筑牢基层治理思想根基
 
    喀什市人民法院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抓实思想建设提升政治力,抓强组织建设提升领导力,抓深融合发展提升凝聚力,将政治要求、党性观念、法治精神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司法事业植根于党的绝对领导。
 
    强化党建筑基。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中学习、主题党日活动、专题党课等形式,引导全体干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积极打造“领航之灯、温暖之火”“执行利剑”等特色党建品牌,将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司法为民、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将党建工作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参与基层治理的工作优势。
 
    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支部设置,通过选优配强党支部班子,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推动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推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联席会商常态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参与、多方协同的”社会治理大格局逐步形成。
 
    聚焦司法赋能,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效能
 
    喀什市人民法院切实落实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责,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提供智力支持和法治保障,借助基层多元力量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喀什市法院积极推进“法院+”多元纠纷体系建设,建立了道交、劳动纠纷、“石榴花”等6个“法院+”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室,加强与公安、妇联、工会、金融、物业管理等调解组织的协作配合,实现先行调解案件1276件,调解成功995件,调解成功率78%,借助基层多元力量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选派1名干警常驻综治中心,同时不定期派选法官到综治中心轮值,提供指导调解、纠纷分流、司法确认等服务。截至9月底,市法院驻综治中心窗口处理纠纷97件122人次,当场解决矛盾纠纷39件、46人,对14件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当场受理,当场出具调解文书。对58件、76人次的各类问题进行判后答疑、裁定解读、执行流程、立案程序及法律法规解答工作。
 
    抓实“枫桥式人民法庭”示范创建。积极打造金融、家事审判、旅游、涉外等特色专业人民法庭,辖区八个人民法庭就地及巡回审结4374件,调解、撤诉3463件,调撤率达79.17%。其中夏马勒巴格人民法庭审结金融借贷类案件1610件,色满人民法庭调解各类离婚纠纷448件,经开区人民法庭、自由贸易区人民法庭积极推广网上诉讼服务,依托线上缴费、网上调解、电子送达等平台,将涉企纠纷案件审理平均结案周期缩短至31.38天;召开企业座谈会2次,入企宣传7次,宣传企业130家。浩罕人民法庭的“旅游巡回法庭”利用节假日期间在景区开展普法宣传4次,惠及群众1100余人。实现了“法庭开在家门口,调解就在你身边”的司法服务。
 
    建立法官便民联系站点。在人口密集、纠纷易发的重点村、社区设立了5个法官便民联系点,配备了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站点运行以来,累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97人次,开展巡回审判11场次,法治宣传活动43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500份,受众群众达1.1万人次,线上线下解答群众法律疑问62件73人次,实质化解矛盾纠纷14件,最大限度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聚焦法治宣传,夯实基层治理法治基础
 
    以案说法,营造学法守法良好氛围。喀什市人民法院坚持一季度一主题,结合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干警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开展法治宣传活动35次,发放宣传资料1800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2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以案释法类稿件62篇。
 
    入校讲法,用行动呵护祖国花蕾。7名法治副校长、5名“五老宣讲团”成员深入市区9所学校,为学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校园欺凌、性侵害等方面法治讲座25场次,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1场次,受教育学生1.5万人次,通过案例分析,互动问答等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进村普法,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充分利用“周一三结合”等时机积极开展基层普法大宣讲活动,结合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互动问答、政策解读等形式,向基层群众宣讲法律知识、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扩大了法治宣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