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胡峰 李铁根)2025年5月13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李某、田某、庞某因制售假药被判处刑罚。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决心。
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李某与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化学药物成分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掺入中药制剂中,宣称其为“纯中药制品”,用于治疗骨科疾病并向患者销售,以“纯中药”之名行“假药”之实。经查,涉案药品未标注真实成分,且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告人庞某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从田某处低价购入并加价销售,致使假药进一步流入市场,危害患者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庞某没有销售药品资质仍予以销售,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作出拘役、有期徒刑等不等刑罚,宣告缓刑;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假药及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任何制售假药、以次充好的行为均属严重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和田某作为私立医院工作人员,本应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却为谋私利突破职业操守,最终身陷囹圄。药品安全无小事,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人民群众如因假药遭受损害,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法院将全力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