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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纠纷处置新规:对“医闹”不得“赔钱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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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解读山东医疗纠纷处置新规:对“医闹”不得“赔钱求解决”

齐鲁网济南8月4日讯(记者 高亚南 刘冰冰)近年来,山东各地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在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当前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案件和各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据初步统计,近一年来,山东共发生较大规模医闹事件200余起,打伤医务人员近百人,致死一人。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我省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省卫计委会同省综治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完善纠纷预防机制

开展实名制诊疗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

《意见》要求,要强化源头预防,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强化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建设,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完善以执业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信用记录数据库。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医疗机构按照“一门受理、首接负责”的投诉管理原则,设立固定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并在门诊、病房等显著位置公布受理电话、窗口地址和处理流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对于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要查明情况妥善答复;对于情况较复杂,需深入调查核实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健全纠纷化解机制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意见》提出,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院内调解;院内调解无法和解的,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方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患方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向属地县(市、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对“医闹”、暴力伤医或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事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置,不得“花钱买平安”,不得“妥协换和谐”,不得“赔钱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