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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开展“和谐计生 幸福家园”普法宣传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薛福伟 王德卫)“和谐计生,幸福家园”是当前计划生育的主旨。为了进一步普及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辖区群众遵纪守法的能力,不断夯实基层社会大局稳定基础,5月23日,山东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联合妹冢镇计生办在辖区内开展了以“和谐计生,幸福家园”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妹冢司法所组织司法干警和法律顾问先后深入到镇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广大农村,现场介绍了新《计划生育法》和新《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当面回答了群众的疑难问题。结合法律法规,司法干警着重向群众普及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以下情况可以批准再生育:一是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一个孩子被医学上诊断为病残儿的;二是夫妻曾患有不孕不育症,领养两个孩子后有怀孕的;三是再婚夫妻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或一个孩子的;四是再婚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孩子且婚后无共同子女的;五是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孩子的。”从法律的角度,着重向机关干部和辖区群众介绍了哪些情况可以再生育。
 
  该所还联合计生办有关人员向广大群众说明了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从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说明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合法生育的重要性。到达合法婚龄生育妊娠前,需办理服务手册,生育之日到60日内仍未补办的,计生主管部门依法罚款五千元。针对非婚生育现象,法规明确规定,到达法定婚龄的,生育后未补办生育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基数的五分之一缴纳社会抚养费;针对未到法定婚龄的,按照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三倍予以缴纳。每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上年度人均收入基数的三倍予以缴纳。已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生育的,按照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基数的三倍缴纳。
 
  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彩页200余份,涉及群众300余人,现场回答疑难问题10余个,奔赴村庄3个、镇直机关事业单位4个。通过本次普法宣传,更系统更明确地普及了计划生育的重点法律法规,尤其涉及批准生育和依法生育的问题上,予以更直接地解释,对提高辖区群众依法维权、合法生育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莘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