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热依汗古力·于苏普 李曼)隆重举办婚礼,却未进行结婚登记,感情破裂后,婚前给付的彩礼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小帅与被告小美(均为化名)于2017年7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小帅以结婚为目的,多次向小美转账及购买黄金首饰。2018年9月,双方共同前往小帅老家拍摄婚纱照,小帅按当地习俗支付10000元订婚礼金。2020年1月,双方在山东举行婚礼,小帅向小美支付现金彩礼60000元及黄金首饰。2022年6月,小美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小帅因母亲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多次与小美协商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小帅返还彩礼115060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需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长、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及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法官查明,双方曾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部分彩礼还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花销,故按照上述规定,小美应给小帅返还部分彩礼。
法官提醒
1.理性对待彩礼习俗。彩礼作为传统婚俗,应以适度为原则。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将感情作为婚姻的基础,避免因彩礼问题影响婚姻幸福。
2.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婚恋交往中,对于大额财物往来,应注意保留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明确彩礼性质。如确需给付彩礼,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争议;节日礼金、日常消费等一般不认定为彩礼。
4.倡导文明婚俗。提倡简约适度的婚嫁礼仪,反对借婚姻索取高价彩礼等不良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