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是一家私营企业职工,因常年在外工作,想趁淡季请带薪年假回家探望年迈父母。他向老板提出休假申请后,却被明确告知“公司没有年假制度”,还被警告“执意请假就会被辞退”。面对生计压力,小张敢怒不敢言,只能默默放弃休假计划。带薪年假“被消失”,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并非用人单位可随意取舍的“福利”。
本案中公司以没有年假制度为由,拒绝劳动者合理休假申请,甚至以辞退相威胁,属于违法行为。若单位确因生产、工作特点等原因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一是必须先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二是需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以“辞退”手段胁迫劳动者放弃休假,属于违法用工行为。若劳动者因此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摒弃“忍气吞声”的想法,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1.全面留存证据:重点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记录、考勤表等证明劳动关系;书面请假条、请假聊天记录等休假申请证明;老板拒绝休假、威胁辞退的相关记录。
2.选择合法维权途径:优先通过人社部门调解、劳动仲裁维权,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供稿:李冬玲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