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9 岁的小明和小强在姑姑的临时照看下去某滑雪场游玩,两人用绳子牵引雪圈在最外侧雪道自下而上行走,行至与紧邻雪道的交汇处时,小明乘坐雪圈向下滑行,不慎撞倒站在相邻雪道上的李女士,造成其左腕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李女士被小明、小强的姑姑陪同就医,但滑雪场未主动提供救助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明、小强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滑雪运动的危险性认知不足,且在雪道交汇处有其他游客的情况下,小明贸然乘坐雪圈滑行并引发碰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法定责任,即便将监护职责临时委托给姑姑照看,监护关系并未终止,监护人仍需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且,姑姑陪同就医的行为表明其已尽到合理照看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放任危险发生的过错,故不承担侵权责任,相应责任由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60%责任。
滑雪场承担次要责任,滑雪场作为营利性娱乐场所,负有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涵盖危险预防、危险消除、损害救助三个核心层面。事发滑雪场没有设置清晰、醒目的雪道功能区分标识,导致小明、小强及李女士均无法准确识别雪道用途,为事故埋下隐患;其次,现场管理义务不足。两条雪道在高处交汇成一条通道,属于高风险区域,滑雪场未配备专人引导、巡逻,未及时制止未成年人不当滑行行为,未能有效管控现场风险。李女士受伤后,滑雪场未主动提供急救支持,仅由未成年人亲属陪同就医,违反了经营场所对受伤人员的及时救助义务。法院酌定其承担 40% 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某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