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快递时口角争执引发肢体接触,一方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近6000元,随后索赔10000余元为何被法院驳回?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伤情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也告诉大家,不是有争执、有伤情,就一定能认定侵权索赔。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9日晚上6点,新郑市李某前往乔某经营的快递超市取快递,因操作问题与乔某及其妻子刘某、店员发生争执。乔某走出超市时在店外称李某“泼妇”,李某气不过追出店外理论,乔某亦追出店外,店员也前去劝阻。一番争吵后,乔某打算驾驶快递三轮车离开,李某则站在车前阻拦。刘某见状,两次从后面拉拽、推开李某,想让车辆通行,双方因此发生了肢体接触。随后,李某以有人打她为由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并受理为行政案件。
当晚10点,李某拨打了“120”电话,以“被人打伤后右上肢疼痛4小时”为由前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李某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等费用5900余元。李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将乔某及其妻子刘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乔某、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000余元。
【法院审理】案件审理阶段,法院调取了快递超市监控,监控中乔某全程没和李某有肢体接触,刘某推拉李某是为了让被拦住的三轮车通行,并没有殴打李某。根据李某提供的住院病例等证据,李某于2025年3月29日晚10点左右住院治疗,后做了磁共振、肝功十项、传染病筛查等多项全面检查,还进行了针灸、艾灸等治疗,随后于2025年4月23日出院,实际住院25天。但病例显示从4月7日后就没有实质性的诊治和用药,直到出院前才开了几贴膏药和口服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于4月3日出具鉴定书,李某损伤部位颜色改变不符合皮肤擦伤或挫伤特征,认定李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随后出具“李某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决定书。
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项基本要素。本案中,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刘某并无殴打或侵害李某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也已认定无违法事实,鉴定意见显示李某损伤未达轻微伤且损伤特征不符挫伤或擦伤,李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的伤情与刘某的推拉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官赵西璞表示,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不能仅凭单方陈述或表面接触就认定侵权成立。
首先,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本案中,刘某的推、拉是为了排除李某拦车的阻碍,不是要故意伤害,其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和主动殴打李某完全是两回事;其次,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说自己被打伤,但鉴定显示她的损伤特征不符合擦伤、挫伤,也没到轻微伤级别,其提交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无法证明伤情系刘某推拉行为造成,二者之间无“直接关系”;最后,民事诉讼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想要索赔就得拿出能证明“对方有错、自己受伤、受伤是对方导致的”完整证据链,空口无凭是不行的。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支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求,唯有依法举证、理性维权,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叶春苗 赵西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