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居住在美丽花园小区,在一个普通的午后,她像往常一样使用小区公共健身器材,突然器材脱落导致她摔倒受伤。紧急送医治疗后,王老太认为这场意外绝非偶然——社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健身器材维护的A公司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作为器材所有者和提供者的文体局也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王老太将四方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方被告均抗辩:
文体局:我在十多年前已将器材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社区,我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社区:我既不是案涉小区的产权人、管理人,也不是健身器材的提供人、所有人、管理人,原告受伤与我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小区物业公司:健身器材的维护单位为A公司,其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已在健身广场周围树立了明显的注意事项告知牌,包含“老年人或体弱者、儿童不可单独一人使用,以防发生意外”“使用健身器材应按规定操作,不得随意移动器材,如有不懂之处请与管理人员联系”等内容。监控录像显示,原告王老太在事发时并未按照上肢牵引器标示的锻炼方法进行操作,其受伤系其本身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过错。
A公司:我作为案涉器材的维保单位,每季度会对案涉器材进行统一维保。事发前半个月我对相关健身器材进行了维保,维修检修表显示器材状况良好。事发后,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后认为,案涉健身器材的手把脱落系原告王老太使用不当导致的,所以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上肢牵引器的使用说明铭牌清晰注明上肢牵引器的锻炼方法为:双手握紧手柄,两臂同时均衡施力,垂直上下做匀速交替往复运动……事发时监控录像显示,王老太并未按规范操作,而是用力拉扯上肢牵引器手柄,全身倾斜进行多次拉拽,最终因手柄脱落失去重心摔倒。此外,现场有器材制造单位设置的警示标牌也明确提示“12岁以下65岁以上的锻炼者应有成人陪同,身体不适宜运动或者智力有障碍者不宜使用”等。这些关键证据,让案件责任认定逐渐明晰。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责任认定方面:
文体局及社区并非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者,王老太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小区物业并非全民健身器材的专门维护保养单位,王老太认为物业未尽到维护保养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A公司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全民健身器材维护保养义务,王老太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手柄脱落与全民健身器材缺乏维护保养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安全保障义务角度:全民健身器材生产商、小区物业等对器材的使用、注意事项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条件。全民健身器材系免费提供给不特定人用于锻炼身体,有利于全民身体素质提高,具有公益性,不应过度扩展全民健身器材所有者、管理者等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否则将背离设施设立初衷。
本案中,王老太受伤系其自身违反上肢牵引器使用规范导致。反言之,如果王老太规范使用上肢牵引器,是可以避免失去重心摔倒受伤这一后果的。据此,各被告对王老太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群众身边的运动场地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本案涉及的全民健身器材作为政府提供的公益性设施,面向全体居民免费开放,旨在为大众开展体育运动创造便利条件,助力增强全民身体素质。正因这类设施的公益属性,在界定其管理责任时,需避免过度扩大所有者、管理者等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各方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广大居民在使用公共健身器材时,应严格遵循器材使用说明,规范操作。尤其是老年人或体弱者、儿童,建议在家人陪同下进行锻炼,最大限度降低意外风险,真正做到安全运动、快乐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崔鹏宇)